储能工程专委会

    储能工程专委会工作条例
  • 中国化工学会储能工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化工学会储能工程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Institute of Energy Storage Engineering of the 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缩写为 IESE-CIESC,简称储能工程专委会。本专委会是按照储能科学与技术专业而设立的专委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在中国化工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化工学会储能工程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化工学会承担。

    第二条 制订本章程的主要依据

    1. 中国化工学会章程;

    2. 中国化工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3. 中国化工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4. 中国化工学会团体会员接纳与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依靠广大关心储能专业的科技工作者,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贯彻执行国家指定的本行业发展方针、技术经济政策。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学科发展为主要目标,促进储能事业的发展与储能科学技术的普及,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相关工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要求

    第四条 储能专委会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国内外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储能科技与管理的进步和发展。其主要职责包括:

     1.  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向,制订该学科专业的中长期学术活动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开展对本行业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为政府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3.  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4. 组织本专委会科技工作者对研究开发、工程制造、节能环保、系统运行、市场营销和需求及管理等方面与储能有关的科技发展战略、技术政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并提出建议;

    5.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6.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报刊、论文专辑或书籍等;

    7.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8. 组织专业优秀论文的评审和推荐;

    9. 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10.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技术职称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有关专业的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

    11. 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12. 结合本学科和专业的特点,开办科技咨询服务经营机构,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3. 根据学会 《团体会员接纳与管理实施细则》发展团体会员,做好团体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把学会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等组成,专委会的组成要从学术的权威性、社会影响力及发展横向联系等方面考虑。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由上届专委会和有关单位提名推荐,经过充分协商,报中国化工学会审核, 批准后产生,由中国化工学会核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证书。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2名,由中国化工学会聘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正、副)、秘书若干名,人选由主任委员或挂靠单位推荐或提名,由学会核准聘任。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有威望、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并热心学会工作,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队伍,原则上应是在职的专家。专委会委员应是本专业在国内有影响的专家。秘书长应由熟悉本专业、有较丰富经验、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实行挂靠单位制度,挂靠单位应是专业学科牵头、归口或技术力量较强并热心学会工作的单位。挂靠单位领导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并给予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同时,专委会要努力通过学术活动帮助提高挂靠单位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专委会及专委会正、副主任委员中应有挂靠单位的有关领导为成员。

    第十条  专委会任期五年。专委会应按期换届,换届事宜需先报中国化工学会工作总部同意,换届工作由专委会主持,本届专委会可对下届委员会人选进行推荐。专委会的换届改选应按中国化工学会要求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十一条 对于热心学会工作、国内有名望的专家不再担任专委会委员工作时,专委会报学会同意可聘为专委会顾问或专委会名誉委员。

    第十二条 凡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专委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专委会章程,支持本专委会工作,从事储能领域设计、制造、建设、运行、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专委会团体会员,经本专委会批准后,由本专委会核发证书。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参加与专委会有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2. 优先取得专委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3. 要求专委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技术讲座等活动;

      4. 协助专委会开展学术、科普、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完成专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5. 积极组织本单位开展学术活动,各单位对在储能技术和管理中遇到的难题、有推广价值的学术专题,经本单位审核后,向专委会推荐,经专委会研究后可立项,并可要求专委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支持;

      6. 按规定交纳会费(参见中国化工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7. 专委会委员和团体会员应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专委会。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提交学术活动总结和次年学术活动计划。

    第十五条 中国化工学会储能工程专业委员会应本着民主办会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 会,一般可结合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进行,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全体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挂靠单位拨款;

       3. 国内外单位、企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4. 举办各种事业的有偿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5. 承接科技项目;

       6. 学会资助补贴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主办的各项学术活动,会刊等资料的印刷、发放,专委会网站维护及日常对外联络办公支出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接受专委会全体会员及中国化工学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中国化工学会批准后实施。

  • 发布日期: 2020-04-26  浏览: 3118